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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6: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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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

    随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来临,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 第65号)、《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x号)和《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x安监管危化〔2018〕x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3月2日。

    二、检查形式

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联系公安派出所和市监工商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进行安全检查,积极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安监局应会同公安和市监部门按照双随机监督检查的要求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督查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

1、开展节假日值班执法检查

县安监局各科、室、队对照备勤表,对重点乡镇、重点区域零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对受理信访举报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完成实地勘查、取证、整改和移交大队立案查处工作。

2、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日常执法检查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属地检查和危化科检查为主,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并移交大队立案查处。部门联合执法督查、重点区域路段督查为辅。

    三、检查内容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行为。

2、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违法从事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的行为,主要包括:储存销售无“双签”产品、假冒伪劣违禁产品(含专业燃放类的B级产品)行为,改变专店存放销售行为,灭火器少配备或无效行为、警示标识标牌未悬挂或无效行为,超量超高存放行为,在许可证核定经营场所以外地点存放销售行为。

3、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我省市场。对查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对查获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要及时抄告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对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及时组织销毁,严防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各单位要从安全发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第四条赋予的职责,制定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动员组织村、社区安全员开展检查和联合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的来源,查清非法经营渠道,并及时登记上报处理,确保安全检查取得实效。

    2、严格执法,做到检查留痕,证据固定和做好查处物品的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局各科、室、队要对照检查表(附件2),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好证据固定。各地在组织相关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发现非法储存、非法燃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发现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和依法对经营单位查处收缴的烟花爆竹,应及时与我局危化科联系。对收缴的非法产品要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暂时存放在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内的相关场所。委托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存放安全;非法产品登记清单上报我局,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置、销毁。

  3、加强宣教,形成社会共识。各地要广泛开展《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龙政通x号)的宣贯落实工作,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利用村组大喇叭广播、在乡村集市等主要公共场所张贴悬挂警示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奖举报电话(xx),全面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保障我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安全有序。
 


安监局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