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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登记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58:00

流动人口登记通知,对于各地都会对流动人口严格监管,不只是地方,包括学校也是这样,只是因为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流动人口登记通知,可供大家参考。下面两篇文章由资料站提供。

流动人口登记通知一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流管局(办):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重要职责,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登记管理重要性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登记精准化水平,要求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局(办)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公安机关与流管系统三级会商研判制度。
    1.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公安机关与流管系统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其中,市、县两级每月会商研判一次;基层公安派出所和流管所每周会商研判一次。主要内容为:交流通报信息采集登记、日常稽查情况;高危人员管控情况;日常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讨论社区民警、专管员履责情况及绩效考核情况等。
    2.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情况通报问责制度。市公安局、流管局根据各自职能,每月结合日常检查、抽查、倒查等工作,定期将流动人口登记注销、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信息质量、高危预警信息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工作处于末位且无明显改观的,将对分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进行问责。
    二、建立社区民警与流动人口专管员绩效捆绑考核制度。
    1.明确社区民警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辖区内流动人口专管员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局要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民警的主要工作任务,把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特别是信息登记作为衡量其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指标,以切实提高社区民警抓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对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追究社区民警和专管员的工作责任。
    2.建立“1+X”工作模式,即一名社区民警带领、指导“X”名专管员,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社区民警和专管员要建立每周见面制度,及时了解社区内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专管员的工作状态,解决专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网格责任区专管员的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对专管员在日常采集登记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经通知仍不配合信息采集工作或采取谩骂、威胁、暴力等方式拒绝、阻碍信息采集登记工作的,社区民警要及时进行处置。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流动人口专管员要自觉服从社区民警的监督、指导,并每周向社区民警通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情况。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以警务室为单位进行奖励,由社区民警负责对专管员进行考核奖励。
    三、加强流动人口专管员队伍建设。
    1.全面规范流动人口专管员的招录、管理、使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统一招录专管员,以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数800:1的比例配足配齐流动人口专管员队伍。专管员数量不足的乡镇(街道)要按比例要求进行增配。专管员管理主体原则上应为流管所或公安派出所,同时进一步明确专管员“五大员”工作职责(即协助采集、录入基础信息的“采集员”,宣传法规政策的“宣传员”,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报送信息的“监督员”,收集和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相关诉求的“服务员”,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情报员”),做到“专职专用”。
    2.落实好流动人口专管员队伍的经费保障,按不低于40元/人的标准,把流动人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对克扣、挪用专项经费的,要按照财政审计制度追究领导责任。要逐步提高专管员的待遇,切实保障专管员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要实行信息登记管理考评激励机制,在保证专管员基本工资前提下,增加考评的奖金额度,提高专管员的积极性、责任心和队伍稳定性。
    3.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争先创优意识。市公安局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局要进一步完善专管员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及时研究制定考评奖励办法,切实规范专管员队伍的管理。对专管员在发现高危人员、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和服务实战方面,其管理的基础信息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要实行“一案一奖”工作。对基础信息采集登记规范、全面,在省、市检查中受表扬的要进行奖励;对专管员存在以下情况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工作缺乏责任心,放任不管,责任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因个人利益,人为造成责任区内流动人口底数“虚高”的;三是工作中不讲究方法方式,造成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注销工作。
    1.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流管局、公安局要按照“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工作要求,做好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切实提高信息登记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各县(市、区)要以镇(街)流管所(未设流管所的以派出所)牵头,每2月组织一次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宣传服务活动,提高广大流动人口对相关法律知识和居住证政策的知晓率,提高医院、学校、救助站、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中介机构、物业服务等单位履行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登记、报送义务的自觉性。对屡教不改、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及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确保全年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率、“人户一致率”、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率和居住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分别达到90%、70%、95%以上和100%,信息录入准确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2.各地要落实流动人口“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管理目标,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底数“虚高”问题,提高流动人口总数的准确性。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务工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居住在企业内部的离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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