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通知公告0006 → 文章内容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9:20:17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鼓励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减轻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负担,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2015年起,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一)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三)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下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具有以上情况一项以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过去曾获得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后因升学原因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本人姓名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网点开立的账户(卡号),并确保截至补贴发放之日账户有效。
    二、补贴标准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人。
    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申请人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在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
    各高校要对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原件返回高校毕业生本人。
    (三)公示
    初审通过后,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的名单要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其中,残疾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不需要公示。
    (四)审核
    公示期结束后,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填写《   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连同每名高校毕业生的《   年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明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汇总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发放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纸质和电子版人员信息明细表),北京市财政局依据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并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将加密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含姓名、银行账号(卡号)、金额﹞传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高校毕业生的个人账户。
    如因补贴发放人员信息采集有误而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到位,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更正信息,并将更正后的补贴发放人员信息报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进行二次发放。
    为保障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位,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现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研究解决。
    四、时间要求及发放方式
    对于毕业年度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2015届高校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各高校原则上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集中公示和报批。从2016年开始,各高校要同步开展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申领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有关工作,原则上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报批。未能在集中办理期限内申报的,在年底前仍可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市财政局一次性集中拨付。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应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3]179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4]12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x年x月x日


关于发放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