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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21:05


  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照不全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投保强制险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受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严禁假牌假证、挪用牌照、遮挡号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五)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掉头。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严禁机动车辆违规载人载物。对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00元罚款。

    (七)严禁摩托车私自改装、增设遮阳伞,驾驶和乘坐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私自改装、增设遮阳伞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

    (八)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严禁在城区道路及古城区区域内飙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噪音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依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及个人所有的无牌无证机动车和禁止上户的各类摩托车,务必在1月20日前自行处置、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一经查获将依法收缴统一销毁,凡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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