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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07〕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二、检查项目
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三、检查时间及地点
检查时间:3月-11月(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检查地点:株洲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红旗中路467号)。
联 系 人:孟新宇 13017339657 28410060(办)
邹海滨 18673378186 28485105(办)
钱 莹 13873359995 28485105(办)
四、检查费用
按照湘价服〔2002〕230号及湘价费字〔2009〕9号收费标准收取。
五、工作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014年全市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安排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卫生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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