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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管理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18:24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二、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住建局备案。

(二)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应当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四)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四、关于对违规预售商品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公文网网,谢谢。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