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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18号: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卢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重大行政区划调整计划、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八)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举办的重大活动;
(九)县政府重要奖惩事项;
(十)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秦皇岛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重大行政决策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
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和实施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七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八条 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者县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长批准。经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县长应当确定决策拟制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或者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向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批准。
县长、副县长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并确定决策拟制部门。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决策调研论证
第十条 决策拟制部门拟制决策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的现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拟制部门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将备选方案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决策方案后,应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相关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布的其他内容。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副主任或者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协调并确定统一意见。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拟制部门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应当具备广泛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