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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决策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五)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六)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的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活动;监察部门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听证机关与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指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的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按照下列原则组织开展: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
(二)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由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听证;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政府工作部门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由有关政府工作部门联合组织听证,或者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组织听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组成。
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定,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完成的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包括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发布方式,听证会时间、地点,听证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
(二)签发听证公告;
(三)指定听证会记录员;
(四)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
(五)就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延期、中止和恢复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六)主持听证评议;
(七)主持起草听证报告;
(八)主持起草向听证代表反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九)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听证员一般为2至4名。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直接参与决策方案起草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是指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机关负责人的授权,指派负责听证会录音、录像、听证笔录制作及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受听证机关指派,出席听证会并陈述、解释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理由和依据的工作人员。
听证陈述人应当由听证机关分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负责人和具体承担方案起草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
听证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并对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听证代表的询问。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是指符合报名条件,自愿报名,被听证机关选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听证机关根据需要特别邀请或者委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推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