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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嘉奖制度
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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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整 理 6
教学成果嘉奖制度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加分:
1、教学技能:一等奖:全国级4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校级3分;
二等奖:全国级32分,省级16分,市级8分、校级2分;
三等奖:全国级24分,省级12分,市级6分;
2、经验成果:(1)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或主办的刊物)中,论文获奖或发表均按以下标准计分:(其中“论文发表”均算该级别的一等奖)
一等奖:全国级10分,省级6分,市级3.5分;
二等奖:全国级 8分,省级5分,市级3 分;
三等奖:全国级 7分,省级4分,市级2.5分;
3、荣誉称号(凭证书原件)
(1)个人荣誉称号 指“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2)奖励办法: 全国级8分,省级5分,市级4分、局级2分、校级1分
(3)个人单项奖(指在某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如“优秀教案”、“优秀师德论文”等)按以上奖励办法的一半计算。
4、交流展示:(1)由学校或主管部门安排,教师承担校级及以上教研课、观摩课、示范课等,展示课堂教学水平,但未评等级(或未发证书)的,每次按“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3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40分。(2)由本人独立备课、撰稿并担任某专题的培训、交流的(必须是上台发言),每次均按“教学技能”的一等奖加分,即校级3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40分。(3)在学校迎接检查、验收工作中,被挑选来参加测试、座谈且表现良好、为校争光的,根据重要性和难易度,每人次加0.5—2分。
二、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