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国有独资企业:直接“任命”其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独资公司:直接“任命”其董长、副董长、董;“建议任免”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长、副董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改方案和公司章程。 2.国资委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发行债券。重要公司企业由本级人民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吊销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