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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9:38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2004年新增)   国有独资企业:直接“任命”其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独资公司:直接“任命”其董长、副董长、董;“建议任免”总、副总、总会计。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长、副董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改方案和公司章程。 2.国资委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分解散、增减注资、发行债券。重要公司企业由本级人民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吊销资格证。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