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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机器应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噪音超标的,按规定由村镇建设管理所征收噪音排污费;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场地,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九)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者,处10—50元罚款。 (十)禁止在集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对从事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者,由派出所或监察大队处理。 (十一)严禁破坏集镇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十二)进入集镇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并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畜力车禁止停放在街道上。 (十三)严禁攀折、毁坏花木、践踏草坪,违者处5—20元罚款。 (十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园林绿地、湿地、河内倒置污水污物,违者处10—50元罚款。 (十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集镇街道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违者由派出所、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电子游戏室、网吧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进入,违者对经营者处100——500元罚款。(十七)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监察大队、工商部门指定的范围摆设。 (十八)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十九)对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倒放,严禁乱堆乱倒,违者处10——20元罚款。 (二十)严禁集镇非管理单位或个人私下进行市场摊位交易,违者按有关规定重罚、重处。 (二十一)监察大队组织协调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二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处罚内容,依法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二十三)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由党委政府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村镇建设管理站、监察大队及镇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镇直单位、学校要认真开展“建卫生集镇,做文明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1、机关站所、镇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交卫生费2元。 2、临街住户每门面每月交卫生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50元。 3、经商户、经营户 (1)经营日用百货、冷饮、土杂等,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6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60元。 (2)从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安装、木材加工行业,每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3)从事家电维修、销售建材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100元。 (4)从事洗车服务行业的,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5)从事来料加工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6)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馆点每月每门面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200元,小吃夜宵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7)从事肉类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10元。 (8)从事布匹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2元。 (9)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收费用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50元。 4、持残疾证的经营户(经营者)可免交以上费用。 七、票据管理及经费支出 票据统一由镇综治办提供,所收费用当日收取当日结清,存入镇综治办专用帐户,用于整个集镇管理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