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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的管理办法 2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9: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小集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集镇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章程,成立井楼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和集镇管理办公室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维持市场秩序、收取卫生管理费。第二章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沿街个体户、居民房前屋后卫生自行清扫,垃圾在每天下午6:30后、上午7:00前倒入定点垃圾箱中,严禁在主道上乱堆乱丢各类垃圾和废物。否则由村派人进行强制清除,清除费由违者负责,并罚款20元---100元。  第五条 环卫保洁员按包干卫生区,负责每天对街道进行一次清扫,上午8:00前清扫完一次,每天及时将垃圾箱里的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三章 集镇市场秩序管理  第六条 在集镇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缴纳税费,不得漏交、拒交、欠交。  第七条 严禁无证经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坚持买卖公平,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骗买强卖、欺诈销售等经营行为,遵守商业道德,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鲜肉、水果、蔬菜、百货、小吃经营活动。蔬菜市场在开发街西段,水果市场在开发街东段,肉类市场在街,小吃在皮毛市场西院,小百货市场在南北老街,牲畜交易市场在109路北段,皮毛在皮毛市场东院经营。第九条 沿街的餐食业、商店、修理店等必须在室内营业,不允许在门口乱搭乱建摊点和在店外搭建临时性棚架和摊位,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500元罚款。  第十条 取缔所有流动摊点,严禁在公路、大街摆摊子设点或用板板车、人力车等在街上游动经营水果、蔬菜等,严禁以路为市。第十一条 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必须按照集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标准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100—200元罚款。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违者强行清除。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违者除限期清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严禁在街道上打晒粮食和堆放物资,违者除责令清理外,处于10—50元的罚款。第四章 集镇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爱护集镇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镇内的绿化树木和防汛、消防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下水管道、路灯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十五条 严禁破坏集镇公共设施对任何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偷窃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第十六条 严禁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或树木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违者处20—50元罚款。第五章 集镇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第十七条 凡集镇内居住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属于门前“三包”责任人。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包括责任人门前及院墙四周到人行道路边缘区域。  第十九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要求。  (1)包卫生。即负责责任区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坚持每天清扫,全天保洁,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保持责任区内整洁干净。  (2)包绿化。即负责对责任区的花草树木进行维护。  (3)包秩序。即负责责任区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堆杂物、无乱搭乱建、无乱涂乱挂等现象,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违反卫生秩序等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纠正或劝阻,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篇  为进一步强化热水镇关营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根据《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热水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设立镇容监察大队,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集镇交易区内的居住单位、住户、经商户以及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拒不交费者执法人员将强制取消摆摊经营资格。 三、监察大队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治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 四、集镇管理范围 集镇规划范围以及老街。 五、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实用于热水集镇规划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由镇容监察大队负责落实。 (三)集镇范围规划区内主要街道的保洁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学校及镇直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沿街居民、各单位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任务。集市市场、各类摊点主要由监察大队管理,工商所负责处理相关问题。 (四)集镇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条例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违者由村镇建设管理所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500—1000元罚款。 (五)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铺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的设置标准由监察中队指定建设、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外,处以50—100元罚款。 (六)严禁在集镇主要街道建筑物上擅自搭建雨棚、货棚,封闭的阳台或吊挂物品,影响镇容,违者除限期拆除外,处20元罚款。 (七)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地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村镇建设管理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违者由村镇建设管理所或监察中队责令改正,限期清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1000元罚款。 (八)集镇施工现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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