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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然道歉;
(三)调离现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对负有监视责任的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职员处1000元罚款:
(一)经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告知,未履行监视责任的;
(二)未建立监视工作专门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五)被监视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职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部分依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处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情况,促进互相互学互相交流,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杜尽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 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一次,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安全员参加。
二、 安全例会内容
1、 传达学习上级主管部分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及会议精神。
2、 学习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做法。
3、 各单位先容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安全应还及解决的方案。
4、 部署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要求
1、 不许旷到、迟到、早退,旷到一次罚款1000元处理;迟到、遭到按50元处理。
2、 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列会制度,并做好记录以便考查。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公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以国家、某某市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指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原则,以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关注焦点。
二:安全培训教育和学习工作达到四个落实的总要求,即:职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效果落实。
三:公司全体从业职员均为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地,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车辆驾驶员为培训重点
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驾驶员:
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道路旅客运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教育,安全驾驶和机械安全常识教育,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等为主
其他从业职员;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业务操纵安全知识教育等为主。
五: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每一月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4课时
六:教育培训的工作的形式形象生动,内容丰富多彩,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往”的方式,及请执法职员(运管、***、刑警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物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安全员,必须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签字。
七:授课人课前要认真预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好的教育培训效果。
八:对因故未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职员,要及时组织补课,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职员矿工论处,并要脱产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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