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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
(二)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 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 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 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07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