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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信息报告与传达督办制度
9、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对总公司的工作指示、计划、任务负有督办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进行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督办义务人对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第二十七条 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公司将进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督办义务人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部署及要求,督办义务人应努力将督办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工作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明确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督办义务人。
4、总结。督办义务人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上级领导审阅,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有重大事件报告、督办责任而未及时报告或督办的,按工作不作为进行相应的处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化的,根据《违纪职工处罚条例》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遇严重态势或上一级(或下一级)领导不作为的,可以越级报告(或督办),同时追究不作为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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