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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认真学习,努力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好评。2010年以来一直担任县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主任,多年来一直参与县工会职工维权工作,还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律师工作实务中,以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选评为县政协委员、县劳动模范。
1、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期间。参与了多家企业改制,注重从改制方案制定、工龄认定、既往工伤追认、工伤处理等多方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也促进企业改制工作平稳进行。如在县雪中笑帽厂改制中,由于工厂历年生产不景气,职工有的超请假期另行谋生,有的停薪留职期满没有上班,有的在单位通知期限内没有到岗,有的被单位除名等等,情况很为复杂,涉及赵登梅等30多人的工龄确认,涉及2名职工的工伤确认和处理,在律师的多方努力和参与下,得到了妥善处理。还协助县工会处理多起劳资纠纷。
2、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处理农民工维权事益。县的农民工信访案件大多是建筑施工拖欠工资,而开发商发包工程极不规范,往往是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承包,然后层层转包,农民工干活后,包工头之间、包工头与开发商之间互相推诿,又没有相关用工合同和工时记载,调解处理难度很大,近三年来,我参与调解了2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起草了15份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014年代理了劳务队诉景冠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还代理了等5件劳务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3、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当中,注意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在企业往往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后果是如果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应当加倍给付工资,而且不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对企业发展极为不利;同时没有劳动合同,也将使职工在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等权益保障上遇到障碍。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努力劝导说服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协助企业积极理赔,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如燕北薯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省薯业龙头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较好,但职工流动性较大,影响企业生产效率和合格产品产量,律师建议企业改变经营理念,签订劳动合同,稳定职工队伍,被企业采纳,收到了好的效果。2013年该公司发生两起劳动争议,一起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争议,律师在反复说服仍然未能征得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与申请仲裁的职工达成了调解协议,支持了职工的合法主张。该案事后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另一起是工伤纠纷,因为双方对赔偿标准分歧很大,诉讼到县法院,法院判决赔偿50多万元,但假肢的更换周期和费用标准均大大超出了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标准,法院判决导致公司增加赔偿10万元,律师与公司领导协商,考虑公司效益较好,职工伤残较重,家庭经济困难等,没有上诉。
4、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项社会义务,做好这项工作是律师的法定职责。自2011年以来,我提供法律援助,为职工包括农民工和提供劳务者因工伤、欠薪和追讨劳务费进行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调解22件。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今年春天,县郭珍等人从县城到县大河乡国家风光储输项目工地打工,一天晚上在工地下班后,小面包汽车送他们回县城途中,追尾撞向拖拉机,致郭珍死亡,公安交警认定小面包汽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拖拉机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这二人都是居住在农村的地道农民,没有赔偿能力,郭珍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于律师,考虑到郭珍可能因工死亡,律师多方取证,证实郭珍等人受保定市一家公司雇用,每天由工地出钱雇用小面包汽车接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通过非诉讼调解,获得了满意赔偿。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进步,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加,律师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更加繁重,职工维权工作需要律师投入更大的激情,做出更多努力,以取得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