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中的内容必然是离不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相关信息,而发布方一般也都是政府机关,通知中也会包括调整时间。以下小编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下面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一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x月x日起调整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并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现就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全市车用CNG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和CNG原料气价格由原2.54元/立方米上调为2.84元/立方米。
(二)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用管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2.49元/立方米上调为2.79元/立方米。
(三)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原2.78元/立方米上调为2.96元/立方米。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价政策。
(四)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72元/立方米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车用CNG销售价格由原3.65元/立方米上调为3.97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由原5.36元/kg上调为5.84元/kg 。
三、煤矿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销售的价格
根据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水平,对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销售的价格按掺混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分类气价为:工业用气由原1.367元/立方米上调为1.45元/立方米;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商业、集体用气由原1.92元/立方米上调为1.97 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瓦斯气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0.98元/立方米执行。对非混合的纯瓦斯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CNG价格调整后,主城区公交车价格不提高,继续由市财政补贴;主城区以外的区县公交车和农客价格继续执行现行补贴政策,或由各区县通过运价调整等措施予以疏导。
五、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安排,不得搭车涨价,调价时间与主城区同步。
六、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x年x月x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天然气价格调整的通知二
各区物价局,各相关天然气经营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5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85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138号)精神,省物价局批准了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除居民用气价格外)实行联动调整。调整后的各类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结算价及销售价、压缩天然气母站的销售价格自7月1日起执行。
三、简化气价类别。根据国务院要求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将我市现行七类价格(居民、普通工业、大工业、发电、输配气、车用天然气、其他)合并为五类,具体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商业及其他用气、输配气(含发电)、车用天然气。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用气;工业(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指以高、中、低压方式供气的工业燃料、工业原料、工业企业用气及按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输配气(含发电用气)指天然气公司销售给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用气及燃气电站用气;车用天然气指汽车用天然气;商业及其他用气指上述四类价格以外的商业及各种其他用气。
四、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其结算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纳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管理。
五、各区物价局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六、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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