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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供热通知范本
小区供热通知范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新建、既有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相关单位、业主双方合法利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关于加强城市居民用热换热站管理的通知》(枣住建字〔2010〕64号)和《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通知》(枣住建字〔2010〕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供热情况,现就2015—2016年度新建、既有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申报供热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2.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套的供热经营设施应由房地产开发及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负责勘察、设计、建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由供热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供热设施建设标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经营并直供到户。
3.城区高温热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既有小区(单位)申请用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申报,由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标准统一收取建设费用后上交热力企业,由热力企业实施工程改造、建设。
二、用热设施建设范围
用热设施建设属于工程安装,用热单位规划红线内的用热设施建设范围为规划红线外1米至用热用户门外锁闭阀。
三、用热申报时间
201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正常工作日)受理本年度的用热事宜,逾期将不再办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x月xx日—x月xx日为集中申报阶段;
2.x月x日—x月xx日为审核确认阶段;
3.x月xx日—x月xx日为缴费并完善相关手续阶段;
4.x月xx日—x月xx日为确定发展计划及公示阶段。
四、申报方式
城区高温热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小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申报,向供热主管部门(市燃热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用热单位直接向供热主管部门(市燃热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新建项目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用热经营设施建设,依据国家相关供热建设标准,建设费用按工程预决算价格由建设单位足额缴纳给供热企业,并由该区域的供热企业实施。分界点为热量表用户端(包含供热系统远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
(二)既有住宅(老旧)小区
1.城区高温热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小区(不含经济适用房),申请用热的用户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后,居民再申请用热的,应足额(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交纳供热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
2.规划红线内没有供热设施的,暂按建筑面积57元/平方米收取,建设内容为:用户门外锁闭阀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不含分户热计量表、温控装置)。
3.规划红线内供热管道需要改造的,暂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改造内容为:用户门外锁闭阀至建筑规划红线的相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不含分户热计量表、温控装置)。
(三)公共建筑
1.未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民用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收取。
2.公共建筑规划红线内采暖设施由用热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实施供热经营设施的勘察、设计、建设,费用由用热单位承担。
六、用热条件
新建、既有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处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我市集中供热规划和供热计划。
(一)新建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协助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提供施工场地、水源、电源及协调等一切事宜。
2.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二)既有住宅(老旧)小区
1.住宅小区需提供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换热站用房或换热站建设用地,办理换热站建设许可手续并委托供热企业负责该小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
2.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安装率需达到80%。
3.住宅小区换热站位置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须经站点周围涉及居民签字认可(供热区域拟建换热站周边50米范围内)。达不到要求的,供热企业可拒绝提供服务。
4.用热小区负责水、电配套的协调工作,并确保供水、供电线路及变压器安放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5.换热站运行应符合无人值守的标准,相关供热运行设备应与所属供热企业的设备相兼容。
(三)公共建筑
1.公共建筑规划红线内采暖设施的建设事项应由用热单位与供热企业按照安装工程的相关标准以合同方式运行。
2.公共建筑用热率需达到供热企业服务的标准。
3.应同时符合新建项目的用热条件。
七、竣工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移交工作档案。
2.规划红线内已竣工的供热经营设施,应由行业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和设计、监理、质监等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小区换热站运行应符合无人值守的标准;对验收合格的,供热主管部门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移交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经营、管理;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凡未签订移交合同的供热工程项目,供热企业可拒绝为其提供供热服务。
八、工程审核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委托审计。审计后向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审计结果,并采取多退少补的形式进行结算,接受社会监督。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