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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8:19:42


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质量的紧急通知》(石政办传〔2013〕128号)文件精神,预计未来2—3天,石家庄地区受弱气压场控制,大气扩散能力较差,污染物浓度累积上升,可能出现连续雾霾天气。为严格控制扬尘和污染物排放,减轻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环保局、气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会商,及时发布信息。县环保局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县气象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不规范的土方、拆除作业,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县城管局负责,加大城区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确保道路整洁不起尘。同时,严查不规范垃圾运输车辆,非达标渣土车全部禁止上路。县交通局负责,迅速做好对107国道、393省道及相关路段清扫保洁频次。对重型运营车辆实施环保达标检查,从严查处运输石灰、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车辆的不覆盖、覆盖不严等问题。


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关停沙场的巡查、监管,严禁沙厂死灰复燃。


县城管局负责,坚决取缔露天烧烤,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


县交警大队要加大对无标车、黄标车查处力度,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一律拦停、强制维护。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工信局负责,加大对关停储煤场的巡查、检查力度,严禁煤场死灰复燃。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环保局负责,加大对关停小铸造、小化工企业的巡查、检查力度,严禁小铸造、小化工企业私自生产。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禁止燃用超标煤炭。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第一时间向一把手报告并落实,贯彻执行及进展情况要与每天下午4:00之前报县大气办,县大气办整理汇总后,与5:00之前报县政府领导及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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