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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非法集资款的通告
一、清退政策
(一)依法处置、按比例清退。因凤凰光彩担保(兰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故依法处置其资产,并按比例清退集资款。
(二)以息抵本、按人核算。集资参与者在凤凰光彩担保(兰径)公司的最终本金余额,按其在该企业已登记确认的账面集资余额扣除其已获得的所有利息(包括奖金、返点等其他收益)后认定。
(三)按资产处置情况确定清退比例。根据凤凰光彩担保(兰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资产拍卖变现收入、追缴的货币资金、已确认的集资参与者最终本金余额及负债确定清退比例,实行按比例清退。
二、清退比例
凤凰光彩担保(兰径)公司集资款清退比例为74.59%。
三、清退时间
(一)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9月20日为集中清退时间。
(二)2009年9月20日以后,因故未领取集资款清退存折的集资参与者到凤凰县处非办(设在凤凰县政府三楼)领取集资款清退存折。
四、清退方式
(一)集资款清退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
(二)凤凰县内集资款由凤凰县群众工作组负责上门清退。
(三)州内其他县市集资款由相关县市群众工作组负责上门清退。
(四)州外集资参与者到凤凰县处非办领取集资款清退存折。
(五)集资款清退时,群众工作组须先向集资参与者出具《集资参与者集资金额清退结算表》,由集资参与者本人签名按手印后,连同相关的集资收据、协议、借据、欠条等全部原件一并收回,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将集资款清退存折交给集资参与者本人。
(六)集资参与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集资款清退存折,到代办银行营业网点索取并变更存折初始密码后,方能取款或转存。
五、其它事项
(一)对集资参与者已登记但尚未确认的集资款,继续按规定程序到凤凰光彩担保(兰径)公司非法集资专案组进行确认,待确认后予以清退。
(二)涉案企业除非法集资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待集资款清退基本结束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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