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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作如下通告:
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以及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严禁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三、个人办理存款、贷款等现金业务须到合法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
四、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活动。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五、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7—52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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