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职能部门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进入院内车辆有序停放,保证医院内道路畅通。
1 、医院根据现有场地确定停车位, 明确标志, 划分车位,明确行驶方向。
2、院内车位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不得个人租用及随意侵占。
3、进入院内车辆不得停放在非停车位的公共道路上。遇特殊情况,如送药品、氧气,运垃圾,接送病人等,由保安人员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予以临时停放。
第七条 违规情况处理:
1、职工车辆违规停放,发现一次扣50元。
2、车辆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交通阻塞,发现一次扣车管人员50元。
3、车辆管理部门未尽管职责,按医院《目标管理责任书》扣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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