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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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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团管理条例


为了鼓励社团活动的开展与壮大,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应对复杂的社团活动管理,使社团活动更加规范有序进行。在学生会原有框架基础上开设一个新的部门----社团活动管理中心。以规范有序,大胆创新,敢闯敢试的精神为指导,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制定《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暂行)》。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是管理与监督社团的主要部门。职能如下

社团管理中心保障社团的自主独立。包括:工作和活动策划开展的自主独立。

招聘社员的自主独立。换届选举的自主独立。

一、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利益。

二、协调各个社团的活动有序进行。

三、从大方面管理社团

四、审核社团的创建。

五、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强制解散不符合规定的社团。

六、社团活动管理中心隶属于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接受社团活动管理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但不属于团委学生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社团的创立,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社团活动。丰富广大学生学生的课余生活,加大社团活动的的影响范围与辐射面。让社团活动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参考《东升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的群众性团体。具体的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或学校发起,学生自愿参加,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管理和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有利于校风、学风建设,有利于校园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鼓励条件

第四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要求,其中包括联系场地和必要的人员支持。

第五条.    团委旗下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提出共享外联成果的要求。

第六条.    新成立的注册社团可以向团委学生会寻求有关如何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七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干部或个人可以参与团委学生会一年一度的优秀干部评选。

第八条.    在开展社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员或干部又符合条件可成为推优入团或入党的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  高中阶段没有不良记录无记过处分。

(二)  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处于深圳平均水平以上。

(三)  对社团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社团的管理部门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社团活动管理中心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   有规范的章程;

(六)   有自己的特色;

(七)   发起人或申请人员为东升学校在校学生或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未来的发展计划书;

(六)社团创建申请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活动场所;

(二)   未来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三)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   学生社团类别;

(五)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六)   组织机构和原则;

(七)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八)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九)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十)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二)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备注:

社团人数及规模所设名称,一至五人可称为xx小组,五到十五人称为可xx部,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社。二十五人以上可称为xxx团。以上均可统称为社团。

2.社团成员在上课时间有工作需求要离开学校或请假,要提前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使用团委学生会的请假条外出。

3.社团的活动经费由社团自主募集,自主寻求赞助商,自主管理。社团活动管理中心只监督资金使用,不参与管理和使用。

4.活动如需场地可直接向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提出,中心按实际情况安排场地。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社团经批准成立,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循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和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评价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呈报主管部门审批。社团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呈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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