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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习管理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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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 教师进修学习管理条例
为了使教师的业务进修外出学习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形成相应的制度,特制定以下条例:
1、凡未满四十岁,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学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都要参加业务进修,以取得规定学历。四十岁以上的教师可按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更高学历的业务进修。
2、教师业务进修的科目必须是与教师专业有关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学校领导批准的。含脱产上大学、函大、刊大、电大或各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办的学习班、培训班。
3、凡符合第二条所述的参加业务进修函授的,其经费采用包干形式,即在获取学业毕业证书后,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补贴。凡不按第二条所定的不报销任何费用。
4、凡按第二条所规定进修者参加学习、考试,在不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一律作公假处理,不影响评奖,凡不按第二条规定进修者,学校有权不给假(或作事假处理),并视其实际情况扣发工资资金。
5、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开拓视野。外出学习、参观的地点和内容必须与教育与关;选派的教师必须是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的,其推选应取得教研组长、教科室的同意。
6、较大规模的外出学习参观必须经班子集体商量,统一安排,校长书面审批,方可实施。
7、参加业务进修的教师每学年要向教导处提交一份业务进修情况总结,存入业务档案,外出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的教师回来后要在教师会议上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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