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杂文天下文章中心公文文章常用公文规章制度0002 → 文章内容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19:09


一、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向人社局签订保证书,确保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行动。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审批和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单位的惩处和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公安局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的抄告,负责依法吊销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会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信访局负责做好欠薪上访人员的劝返和矛盾化解工作,在协调处置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中,依照职责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三)落实乡镇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区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在本辖区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乡镇区属地监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辖区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工资支付、用工备案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全力做好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置、稳控等工作,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欠薪问题要重点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企业新建扩建和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本意见印发后,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以前未交纳保证金的单位,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全部交纳到位。

(二)收缴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在项目开工前交纳至市人社局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4%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2.市内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交纳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10万元。

3.市外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按5%交纳,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4%交纳。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10%交纳保证金。

4.对施工企业交纳保证金实行诚信奖惩制度,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下浮50%的交纳额度;对发生过两起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施工企业,由市人社局将其保证金交纳额度提高50%。

(三)保证金启用及返还

保证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核实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能支付的,市人社局启用保证金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

2.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启用保证金之日起15日内,将启用的保证金补齐。

3.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交纳单位即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市人社局在确认交纳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返还交纳单位。

(四)明确责任分工

1.建设单位要对承揽本单位施工项目的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适时监控,随时掌握农民工数量和工资发放情况,逐月报告项目所在乡镇区劳动保障所和项目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本人。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拨付款项前,要主动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联系,保证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过程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3.市人社局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和启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保证金管理制

[1] [2]  下一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