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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和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和标准 (一)凡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动的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1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双方各按单项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 5%向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最低额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注册在本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可按年度一次性向指定银行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存入标准为:年度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100万元,二级资质施工企业80万元,三级资质施工企业50万元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