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下一篇文章:阳光救助实施办法
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一、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我县的国有资产包括县、乡(镇)两级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管理全县的国有资产。
(二)县、乡(镇)两级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属的国有资产的状况、形态必须逐宗建立档案,可随时备查,政府相关部门对自己所属的国有资产也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国有资产应在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制度。所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租赁),都必须报县财政国资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建立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制度。凡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在年初提出方案,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处置一次,非特殊情况中途不得增加处置次数和处置项目。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国有资产优良、无急需资金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处置;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优先、优惠支持工业项目的发展。
(三)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的确定:
1、机器设备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2、建筑物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价法和现行市价法;
3、工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
4、商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基准地价法;
5、无形资产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
(四)处置起价的确定:
本着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用于工业项目发展的,受让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6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5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40%计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转让的资产按评估价的30%计算。
除工业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均以评估价作为处置起价。
(五)处置的程序与交易方式
1、产权交易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县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产权交易的方式、交易起价和交易机构的确定,产权交易由县国土部门的产权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