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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救助实施办法
一、年检年审的主要任务
此次年检年审工作由各乡、街道民政办组织实施,7月底前完成。年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所有申请城乡低保和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逐户核查、初步信息对比,形成年检年审结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相关制度,规范民主评议和公示程序,进一步在全区推进阳光救助。
二、年检年审重点排查的对象
这次年检年审重点排查的对象是:一是处理上访、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直接纳入低保的群体;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或者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甚至编造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低保的对象;三是审核把关不严,通过人情、关系纳入低保的对象。具体包括: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申报的;
3、城市低保对象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后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4、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有责任田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5、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城市低保对象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购买商品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
7、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户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0、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低保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11、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2、城市低保对象有劳动能力但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3、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4、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5、机关干部职工、基层干部和居(村)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的;
16、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17、乡、街道民政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三、年检年审结果的处理和运用
根据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变动和民主评议情况,由乡、街道民政办提出并签署意见,报区社会救助局及时办理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增、减、停发等复核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享受并加盖年检年审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停止保障,收回并注销相关证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乡、街道民政办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街道民政办对城乡低保对象年检年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于8月底报区社会救助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年检年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市民政局和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是履行民政职责,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的需要;是落实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需要;是改进工作作风、自查自纠的需要。各乡、街道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年检年审排查工作量大,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各乡、街道民政办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动员全局干部参与;要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突出重点;要重点抓好“政策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