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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及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1:28:58

**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编辑:新新)


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