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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部财务审计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使委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金的效能,更好地为委内部建设和发展服务,特制定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财经工作基本原则,依据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强化本委财务管理,使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防止财经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保护和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坚持开源节流、增收增效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促进委的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加强内审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内部财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副主任、纪检组长担任。委监察室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并协调熟悉财务的人员实施内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内审的范围是:委机关及经费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内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委内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争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3、委及所属单位房屋租赁、水电费、办公经费等收支情况;
4、机关房改和评估房补交款收支情况;
5、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
6、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各类奖金情况;
7、机关及所属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开支情况;
8、委基本建设投资及开支情况;
9、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内审的时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必要时,可随时审计;
2、财务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实的凭证、数据等相关情况;
3、审计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相关信息;
4、审计结果经审计领导小组核准,提交委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实行责任追究,对审计中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将依照党政纪和相关财经法规,按组织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使委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金的效能,更好地为委内部建设和发展服务,特制定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财经工作基本原则,依据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强化本委财务管理,使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防止财经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保护和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坚持开源节流、增收增效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促进委的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加强内审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内部财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副主任、纪检组长担任。委监察室和办公室具体组织并协调熟悉财务的人员实施内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内审的范围是:委机关及经费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内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财务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委内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1、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争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3、委及所属单位房屋租赁、水电费、办公经费等收支情况;
4、机关房改和评估房补交款收支情况;
5、差旅费和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
6、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各类奖金情况;
7、机关及所属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开支情况;
8、委基本建设投资及开支情况;
9、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内审的时限和要求
1、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必要时,可随时审计;
2、财务室和涉及到的科室,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提供真实的凭证、数据等相关情况;
3、审计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审计相关信息;
4、审计结果经审计领导小组核准,提交委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实行责任追究,对审计中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将依照党政纪和相关财经法规,按组织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编辑: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