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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
家庭委员会成员行为准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准则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约束家庭委员会领导干部及成员的行为,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社会主义小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及他人建设家庭的成功经验与实际情况,经家委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家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举全家之力,创造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家庭环境,保障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家委会应当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原则,即以家庭建设为中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矛盾处理方针,坚持密切联系亲人、朋友、同事。
第四条 对夫妻家庭内部任何人,适用本准则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第五条 所犯错误应当与处罚力度相适应。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给予处分,受处分人改正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给予宽容和谅解,并且不得在日后对同一问题以任何方式进行报复或者对同一事实再次给予处分。
第七条 无论是在家庭住所内或者在住所外违反本准则的,适用本准则。
第八条 凡是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都适用本准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违反准则
第一节 违反准则及责任
第九条 凡是一人或多人不考虑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内心感受,做出有碍家庭团结、发展,破坏家庭和谐因素,影响婚姻关系、姻亲关系稳定的行为,都是本准则所不允许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经过努力可以挽回或者降低影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能够自行原谅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家庭或者某个成员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违反本准则。
第十一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家庭或者某个成员利益的结果,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违反本准则。
第十二条 故意和过失违反本准则都应当受到处罚,但过失违反本规定应当比照故意违反本准则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家庭幸福的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算违反本准则。
第十四条 已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违反本准则要负责任;对于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监护人在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前提下应当耐心进行教育或者适当的惩戒,惩戒只能表现在物质方面,不得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影响未成年家庭成员成长的方式。
第二节 违反本准则的预备、中止和未遂
第十五条 为了违反本准则制造条件、挑起事端是预备。
第十六条 能够继续违反本准则,但是家庭成员内心悔悟,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的是中止。
第十七条 想继续违反本准则,但是客观条件或事实已经不允许再继续实施是未遂。
第十八条 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根据违反性质、目的、危害结果和造成影响的不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是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十九条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本准则。
第二十条 在违反本准则过程中,起主要和主导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比对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唆家庭成员违反本准则的,同样受罚。
第二十二条 被胁迫违反本准则的,不用受罚。
第四节 处罚种类
第二十三条 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四条 主刑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撤销家委会内职务;
(5)开除出家委会。
第二十五条 附加刑的种类:
(1)停止一定时期内的一切业余活动;
(2)限制领取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费;
(3)承包一定时期内的所有家务劳动。
第四章 处罚的具体应用
第一节 量罚
第二十六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的,都应当视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在邻里影响等因素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二节 累犯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两次以上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属于累犯,应当加重处罚。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二十八条 家庭成员能够主动向其他成员交代自己违反本准则的事实,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家庭成员在违反本准则后接受处罚前检举其他成员违反本准则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节 减刑
第三十条 对于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罚的家庭成员可以适用缓罚,在缓罚期内表现良好的撤销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受处罚的家庭成员在处罚期内能够认真悔过、积极劳动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节 时效
第三十二条 任何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要受到处罚。
第二编 分则
第三十三条 全然不顾夫或妻一方的感受,单独与男、女生约会的;
第三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单独与男、女生约会喝酒、甚至喝多的;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或聚会的场合不给家庭成员面子的;
第三十六条 向他人透露家委会内部秘密或者家委会成员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 私设小金库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家委会成员遇到困难时,其他成员不能给与精神上的鼓励和支持,还说风凉话的;
第三十九条 联合他人欺负家委会成员的;
第四十条对于侵害家委会成员利益的行为,不挺身而出进行维护的;
第四十一条 长时间由家委会某一人进行家务劳动的,包括做饭;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关家庭内部事项未经审议就擅自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 单次花费超过一百元未向家委会成员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忘记家委会成员生日、纪念日等重要日子的;
第四十五条 家委会成员生病(包括感冒),其他成员漠不关心的;
第四十六条 与前男或前女友发短信措辞不当,引起误会的;
第四十七条 对于异性的主动搭讪或者暧昧的言语,家委会成员不能端正态度给予对方回绝或者纠正的;
第四十八条 超过十点不回家,也不向家委会成员报告行踪的;
第四十九条 对于家委会成员的意见置之不理、一意孤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对于家委会成员讨论通过的有关家庭发展的决议、决定怠于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无故克扣或减少家庭成员生活费,或者随着物价增长、应酬增多未适当对家庭成员生活费提高的;
第五十二条 应当向家委会成员报告的事项,遇见不可抗力事由未及时报告的,在该事由消失后,应当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对给予处分决定的家庭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四条 破坏家庭和谐氛围的其他情况。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准则由家委会成员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谈恋爱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