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w.5Y k J.cO m文秘
保安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安全服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的物业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小区)及公司利益,保护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更好的服务于物业使用人及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大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是负责安全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小区治安管理
第三条 单个独立小区每月治安案件发案数不超过1起。
第四条 因管理不善引发的刑事案件为零。
第五条 保安员接警后,必须在2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六条 岗位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必须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进行处理,所有保安员对《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的熟悉掌握率达100%。
第七条 保安部值班室每月必须对小区所有对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试,部门经理必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测试结果的抽查工作,并于抽查后的八小时内将测试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及公司领导。
第八条 巡逻队必须于每月的1日、15日对园区所有电梯对讲系统进行检查。巡逻队长必须于每月的2日、16日将抽查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工程部及部门领导。
第九条 巡逻队必须每月对空置房及重点看护单位(1)进行两次巡查登记,如有异情及时做好相应防范工作,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部门经理。
注: ①重点看护单位指的是存在有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和可疑人员的空置房,出租屋及住宅等。
第十条 对违章装修必须在八小时内处理完毕,处理及时率达100%。
第十一条 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园区,及时制止、清除推销、派发传单等扰乱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杜绝小区内乱摆乱放、乱挂乱拉及乱贴乱画、游商走贩等违章现象。
第十三条 收集各类自然灾害的警报信息,并提前做好相应宣传防范工作。
第二节 出租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所有出租屋档案,新增出租屋建档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巡逻队必须于每月的5日、20日对园区内所有出租商业用房进行两次安全巡查;每月的6-28日,对园区内所有住宅出租屋进行一次安全巡查,部门经理每月对商业用房及出租屋巡查结果,必须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六条 绝对禁止出现利用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对商业用房在巡查过程中出现的明显消防隐患,巡逻队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对于不服从整改意见的,应立即上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整改完毕,方可经营
第十八条 在巡查出租屋过程中出现的用于仓库、办公室或加工厂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并在一周内予以清除。
第十九条 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必须在一个小时内上报部门经理及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清除为止。
第三节 物品放行管理
第二十条 保安部对业主/住户需搬出园区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m×200㎜×400m或价值500元以上),必须登记业主/住户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在核对属实后,方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出口岗位当值保安员必须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车辆及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放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岗位当值保安员必须收回《物品放行条》,每周日由巡逻队回收存档。
第二十四条 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时,当值保安员必须与当事人作进一步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 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且强行搬出的,当值保安员必须截留可疑物品及人员,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本部人员需将办公用品搬出园区时,必须由当事人所在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据书面证明,交由保安部核实登记,请示公司领导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园区公共物品(包括设施、设备及工程材料)搬出园区时必须由工程部经理及使用单位负责人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司领导审批、出口岗位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交通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必须保持路物业管理面畅通,无违章车辆停放。
第二十九条 必须有效设置各类交通信号和标志,及时准确指挥车辆行驶,不允许小区内出现违章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不允许出现因试车、练车、飚车、鸣笛等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居民投诉现象。
第三十一条 不允许因管理不善出现车辆损伤事件,绝对不允许小区内出现车辆丢失现象。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乱占、乱堆、乱放等占用小区车辆及人行道路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禁止未经批准公共区域及路面开挖施工,不允许出现责任不明的道路损坏事件。
第三十四条 禁止5吨以上超重车辆进入园区。
第三十五条 禁止拖拉机及车容不整车辆进入园区。施工车辆必须按规定时间(22:00-6:00)进出园区。
第三十六条 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园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率达100%。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消防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火灾事故为零。
第三十八条 保证小区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合格率达100%。
第三十九条 火灾报警及时处理率达100%。
第四十条 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和保安员接到火警后,必须在2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第四十一条 消防主管、专职消防员必须于每月的8-10日、22-24日,定期组织区域责任人对所属区域的灭火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及隐患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域防火责任人必须于每月的8-10日、22-24日,检查本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隐患,并于每月的10日、24日将检查结果上报消防主管;消防主管根据区域防火责任人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后,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督促整改,然后将汇总结果以书面形式,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消防中心和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根据消防主管上报的消防检查结果,每月进行两次抽查,并于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必须每月对小区内所有商业用房进行两次消防检查,对存在的明显消防隐患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