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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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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电站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和保护事故现场。

3、电站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县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电站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利安全事故),由电站组织施救,并立即报告主管水利行政部门,电站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它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施救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县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电站负责人负责落实;电站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电站负责人同意后,由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领导人或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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