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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8:49:39

乡镇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3年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和《2013年全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要求,我厅于10月对全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等主管部门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以及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规范标准情况等。共检查63个项目现场(公共建筑27个,居住建筑36个),面积共271万平方米,抽查63份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内档,查阅180余份制度文件,发出执法建议书2份,同时对去年检查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现场进行了复查。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及时向当地建设、规划和房产等主管部门及受检项目各方代表进行了反馈。共检查63个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规划主管部门普遍重视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政策措施明显加强,工作水平较上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意识有所增强,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继续呈快速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1.各市县均成立了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确定了内部的职责分工,并将其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工作范围。
    2.大部分市县能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配套政策,使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市县均已经组织开展了本地区的2013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制要求与鼓励措施并举,通过示范项目引导,快速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大部分市县均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文件要求,对12层以下住宅、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实行强制性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同时工作中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深入挖掘潜力,努力完成我厅下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任务。此外,各市县还积极开展多种宣传活动,鼓励强制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高度重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过舆论引导,强化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以及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本次检查过程中,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能认真按照《检查通知》、《实施方案》要求上报各项材料,提前开展自查和总结,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迎检工作,为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检查结果显示,去年检查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均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四)建筑节能设计基本全面满足建筑节能50%的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及图纸齐全,达到了施工图设计阶段节能设计深度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过程严格、程序规范,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正确,设计单位修改图纸基本落实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筑节能规划编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大部分市县因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开展规划阶段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有的市县虽然开展了此项工作,但因缺乏建筑节能专家、具体经办人员能力有限等原因,节能登记项目的评审深度不够。受检的大部分在建工程现场、销售现场都没有张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虽然网签住宅买卖合同因采用了标准模板包含建筑节能信息附件,但相应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未载明相关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质量监督力度亟待提高。个别市县没有按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或档案资料项目不全;不针对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太阳能的专项监督方案并进行监督交底;不按规定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和资料核查;对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存在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项目现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规范。有的项目擅自更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进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前未经复验。有的监理单位不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不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或监理细则没有针对性,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进场的节能材料没有进行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也没有按规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存在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突出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普遍存在信息不全、依据标准不准确、检测结论不严谨等问题,部分节能检测报告数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节能计算书的计算值,个别项目保温层施工不规范,其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有些材料粘结不牢固,有脱层现象。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部分项目实际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与设计不一致,未安装计量装置,管道保温不到位,给水管道支架不牢固,缺少漏电保护措施,避雷焊接不规范等。部分项目缺少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水质化验报告,缺少各种辅材(水管、阀门、电气线材等)的合格证及复检报告,缺少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触动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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