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管理通知
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今年我省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独立学院以及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1、重点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把治理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乱收费,各地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2、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方案,防止“择校热”反弹。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以招收特长生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3、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做好评议推荐工作,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4、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5、深入治理学校违规收费行为。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继续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天价培训班”治理,严禁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并捆绑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6、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要加强“校政联动”,既通过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又坚持放管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制定收费标准。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
7、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8、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五、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维护收费秩序
各地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加强对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四、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1、重点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把治理违规补课及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乱收费,各地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紧盯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进行公开实名曝光。
2、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方案,防止“择校热”反弹。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以招收特长生为名乱收费的行为,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并收费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3、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做好评议推荐工作,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4、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5、深入治理学校违规收费行为。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继续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天价培训班”治理,严禁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并捆绑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6、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民办学校要加强“校政联动”,既通过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学校自主办学的活力,又坚持放管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收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民办学校无序制定收费标准。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
7、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大中专学校还须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8、认真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落实到位,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普通大中专学校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五、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维护收费秩序
各地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要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加强对违规有偿补课、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要建立完善治理工作问责制,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的,要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