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学生负担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参照长沙市涉外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行业办学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三年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职业高中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
4、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后,不得强制学生在中午离开学校。
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就读待遇。
二、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收费政策,稳定收费水平
1、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专学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3、4、5、6)。
2、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7)。
3、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①一本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二本高校热门专业原则上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超过“非211”一本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三本高校(独立学院)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按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执行,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专科层次的医药、公安类专业不受比例限制)。
②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医药、公安类专业)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③市州所属高职院校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审核。
④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4、经省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免费补考一次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除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等实现“六个独立”的独立学院以外,校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学年制收费标准。
5、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6、预科生升入专、本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学费标准。
7、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应坚持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8、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按《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规定执行。
9、经教育部门批准具有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其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
10、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11、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加办学活力
1、进一步放开大中专学校培训班收费审批权限。继2014年放开大中专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收费备案审批权限,今年进一步全面放开面向在校学生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收费备案审批权限,其收费标准由举办学校及相关机构依办学成本自主制定。
2、全面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