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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为有效解决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慢性病患者就医负担,现对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认定和门诊医疗费报销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每年两次;时间为6月20日—31日和12月1日—10日。
二、复核备案:每年1月16日—31日由单位或本人到医保中心复核备案;单位备案的携带慢性病通知书、单位慢性病人汇总表(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慢性病通知书、户口本复印件、医保卡。
三、注资金额:
(一)再生障碍性贫血3000元;
(二)糖尿病1500元;
(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元
(四)慢性心力衰竭1200元
(五)脑血管病900元;
(六)心肌梗死900元;
(七)高血压病750元;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750元;
(九)慢性肾功能衰竭1200元;
(十)慢性肝炎900元;
(十一)肝硬化1200元;
(十二)精神分裂症900元;
(十三)股骨头坏死750元。四、注资办法:实行每年年初按所认定慢性病病种的报销限额一次性向医保卡另行注资的办法。(未复核备案的,暂不予注资);新申报的,通过后即行注资。五、各慢性病病人不得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化验、检查结果及病历资料,一经发现不再上报专家鉴定小组;已注资的,将按照注资金额逐次从医保卡中扣除,直至达到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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