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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口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执行力,提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广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政〔2009〕3号文)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县政府机关工作运行机制的意见(试行)》(广政办〔2011〕61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县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分级负责、归口逐级上报制度。
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口各单位报县政府研究事项,要按程序先报送县政府主管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有权代表县政府协调处理分管战线的各种事宜。一般不得越级直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口各单位报县政府研究事项,确需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或出面协调解决的,必须先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再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或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无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一律不予答复或协调。
四、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口各单位在上报请示报告事项时,要一并报送上级有关政策、依据文件等与之相关的材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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