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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城区酒吧噪声的通告
一、酒吧必须安装有效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二、酒吧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控制音量,遵守营业时间,噪声分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早晨6∶00到23∶30不超过55分贝;
晚上23∶30到第二天早晨6∶00不超过45分贝。
三、酒吧演唱乐队不能置于室外,音响设备不能外挂,音响喇叭口不能朝外。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改、查封、扣押设备、吊销证照、取缔关闭等处罚。
五、凡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而违法经营的酒吧,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未补办、申领相关证照的,由工商、文广新等部门依法取缔。
六、严格审批新开酒吧。凡审批不合格、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的一律不得开业营业,违法经营的,由工商、文广新等部门依法取缔。
七、各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凡阻扰、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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