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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一、征收目的:实施城区道路建设,启动沿湖北路建设项目首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南起南洲路与沿湖中路交界处,北至花甲社区11组(南茅运河边),道路规划红线宽34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项目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共55户。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五、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31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由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制定《南县沿湖北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发布。
七、本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增加的部分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沿湖北路建设项目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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