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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原建新路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规范原建新路市场及周边经营行为,加强建新路沿线市容秩序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原建新路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集中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原建新路市场占道经营的门店和摊点,必须于2012年3月7日前搬迁到改造后的综合大市场内经营。坚决取缔占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门店和摊点,还路于民。
二、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原建新路市场及市场周边违规搭建的晴雨棚、大棚摊位、台案,各户主、门店经营业主必须在3月7日前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各相关业主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城管、市管等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商贩自觉入市经营。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县城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新路沿线市容秩序管理,增派力量,打桩定位,严防占道经营现象反弹;市管部门要优化市场环境,为商贩入市经营创造良好条件;交警大队要依法严厉打击建新路沿线车辆乱停乱靠行为,确保道路畅通;环卫部门要积极跟进,加大清扫保洁力度,确保道路沿线清洁卫生。
五、对阻碍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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