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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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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湘江流域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确保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实施春季禁渔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从2014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二、禁渔范围。湘江长沙段及浏阳河、捞刀河部分水域。湘江从昭山至铁角嘴;浏阳河从东屯渡桥至湘江河口;捞刀河从廖家渡桥至湘江河口。
三、禁渔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不得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动用浮水工具垂钓作业。坚决清理取缔拦河网、密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四、春季禁渔实行分级管理。沿江沿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春季禁渔工作,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工商、水务、海事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水面、港口、码头、市场和渔民集中区等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给予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4年3月8日起施行,长政发〔200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结束语: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第一公文网网为您带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希望为您的工作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