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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逐步、有序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县城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各乡镇集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2009年主要对蔬菜、生猪等两类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起逐步扩展到水果、大米、茶叶、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
三、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后,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经现场检测凭相关证件直接入市销售外,其余的农产品一律按规定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一)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
(二)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同一批次农产品;
(三)生猪具有检疫合格证和检疫合格标志;
(四)分销商从批发市场购进的农产品,取得了批发市场发放的"农产品检测合格分销证"。
四、凡经现场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入市销售,其产品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与管理者的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37- 5222811)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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