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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6〕25号)精神,现就我县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县属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二、参保登记。县属国家机关及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5〕49号)的规定,向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国家机关及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女职工,在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按90%比例报销,药品及诊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产假。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其中分娩时遇难产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胎,增加15天的产假;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同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四、资金列支渠道。女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县财政核拔给经办机构,专款专用。
五、申领办法。女职工发生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
(五)用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发〔200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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