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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关于加强生猪税费征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税费的征收管理,保障我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稳定财税收入,县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全县范围内的生猪税收及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依法委托县畜牧局代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形式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的全县范围内屠宰鲜销的生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依法委托县畜牧局代征。
二、代征范围及征收标准
1、纳税环节。生猪增值税纳税环节在销售环节。不得在采购环节征收增值税。凡在我县县境内从事生猪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收入时,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随产地检疫费一并征收。
2、代征范围。凡在县境内从事生猪营销应缴纳的生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及教育费附加。
3、征税标准。生猪营销其征税标准为增值税每头24元、个人所得税每头5元、教育费附加每头0.9元(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每头0.2元);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生猪生产加工企业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管和查帐征收。
4、生猪生产加工企业在采购生猪(猪肉)时,应督促生猪贩运户或屠宰鲜销户缴清该环节应承担的税收,否则,按现行法律法规向纳税义务人进行追补税款。
三、代征原则及管理办法
1、坚持“三不变”的原则。即:一是税务部门征税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变;二是课税税种、项目、环节和征税标准按规定不变;三是收税时分别出具国税和地税的完税证不变。
2、在票、款管理上实行“三统一定”制度。即:完税证由税务部门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税款统一存储,定期解税。国税局下属各分局和地税局下属各税务分所分别向本辖区各畜牧站发放国税完税证和地税完税证,各畜牧站负责向辖区内的代征人员发放。并定期向国税和地税部门结报票款。
3、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税收的稽查力度和业务指导、培训工作,依法从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以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
4、畜牧部门要加强生猪检疫检验的管理。在生猪起运报检时,对贩运户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同时开具《外销纳税证明单》。国税部门按登记册和《外销纳税证明单》征收生猪税。
5、工商部门要加强生猪交易的管理制度。一是加强生猪经营户采购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对生猪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和打击无证贩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生猪贩运和屠宰鲜销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加强领导 狠抓落实
(一)为确保生猪税费征管工作的落实,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调整生猪税费征管领导小组(名单见附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县生猪税费征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是生猪税费征收任务的分解下达;二是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生猪税费征收的日常管理;三是考核、检查生猪税费征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税费征管工作。乡镇由政府牵头,组织国税、地税、工商、畜牧、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的生猪收购、屠宰、贩运的市场管理和税费征收管理。
(四)严格考核。全县生猪税费征管工作由县生猪税费征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考核。生猪税收实行双向考核。一是对县上下达到各乡镇的生猪税收任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年终目标任务,严格考核,以确保生猪税收入库进度。同时,根据生猪税费入库金额,依据目标责任书按季由县财政局安排并支付县畜牧局工作经费,年终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二是对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目标任务,实行单项奖惩。
该通知自发行之日起实施,同时,江府发〔2005〕132号文件废止。
附:XX县生猪税费征管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