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路口值勤人员分工包点一览表
- ·下一篇文章: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城乡集体聚餐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乡集体聚餐是指城乡居民因婚丧嫁娶或节日庆典等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对各宾馆、饭店等餐饮经营场所和集体食堂、婚宴大厅等聚餐活动的监管,由食药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城乡集体聚餐活动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民政局及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集体聚餐活动的申请和受理;食药监局负责集体聚餐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监管
第四条 城乡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并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一)农村举办300人以下集体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审核后与集体聚餐举办者签订《无极县承办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1),并于聚餐前1天,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和村委会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
(二)农村举办3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5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审核后,与集体聚餐举办者签订《无极县承办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并于聚餐前1天,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和村委会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
(三)县城各居委会辖区内举办500人以下集体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3天向所在居委会申报,居委会审核后与集体聚餐举办者签订《无极县承办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并于聚餐前1天,由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民政局和居委会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
(四)县城各居委会辖区内举办5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5天向所在居委会申报,居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与集体聚餐举办者签订《无极县承办城乡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并于聚餐前1天,由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民政局和居委会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
(五)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集体聚餐,举办者要在当日向村(居)委会报告,乡镇政府、民政局和村(居)委会根据聚餐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指导和备案。
第五条 集体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无极县城乡集体聚餐申报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聚餐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等。
第六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