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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教育行政单位,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厉行节约支出;建立健全符合本系统特点的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监审力度,防范财务风险。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分析,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县直学校、学区、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公办幼儿园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纳入所在片办完小核算。
第六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局属二级机构、学区、初级中学等单位实行以县集中核算支付;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完全小学、公办幼儿园实行以学区集中记账、分校核算。
第七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基层工会(不含工会小组)可单独设账,对其合法收支进行单独核算,但其管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由工会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收支业务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会计、出纳兼任。
第八条 所在单位的勤工俭学项目、校办产业的财务活动,由单位和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校办公司、厂、场、店可单独设账,按企业财务规则进行操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可配备财务主管(后勤主任或财务专干)、会计、出纳、稽核、保管员等。其中会计、出纳、保管员、稽核员一律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好的公文网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