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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考核制度
第一条 成立县水保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二条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岗位(个人)、监督站、分管领导三级考核制。
第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1)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扩年度工作任务达标情况;
(3)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情况;
(4)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5)行政执法工作创新与建树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定量考核:对有量化指标的岗位,实行定量考核;
(2)定性考核:对不能量化指标的岗位,实行定性考核,年终进行一次考核;
(3)日常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要按时填写工作日志,考核小组随时进行检查、抽查,并设专薄记载检查、抽查情况;
(4)年度考核:在定量、定性、日常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局务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提出考核评鉴意见。
第五条 奖罚办法:
(1)年终兑现年度目标责任书;
(2)年度考核评鉴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3)对评为“优秀”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称职”的同志,就存在的缺点,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个别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法
为了保证水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提高全民水保法制观念,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水保监督执法工作的积极性,树立敢于同一切破坏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优良作风,制定水保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法,要求预防监督站全体人员在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必须搞好“两个结合”、开好“三个会议”、做到“五个讲清”。
一、“两个结合”。即把案件查处与宣传社会法制结合起来,教育群众学法守法;把案件查处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