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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细则
一、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分步推进。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以及《南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在不改变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以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国库集中收付为核心,分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坚持“乡财县管乡用”原则,严格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程序,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代理银行及清算银行的管理职责,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
(三)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把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收支直达,即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减少资金流动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监督,公开透明。通过完善“乡财县管乡用”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都处在有效的监管之下,提高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源头防腐。
二、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全县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一建立,两直达”。“一建立”即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两直达”即收入直达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规范乡镇账户设置
撤销乡镇财政所及所属部门原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乡镇财政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三个账户。一是“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乡镇的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乡镇财政结算专户进行清算;二是设立“乡镇财政非税资金汇缴结算专户”,用于向县级财政汇缴非税收入资金和其他资金;三是设立“乡镇财政村级核算专户”,用于核算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一事一议”及村级其他收支。
(二)规范计划审批管理
县级预算指标(含本级年初预算、本级追加和上级转移支付等)和非税收入资金指标,由预算股、国库股分别录入和下达,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国库乡镇财政结算专户。
乡镇用款计划网上操作流程为:乡镇录入用款计划,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预算和有关指标进行初审,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建议数并审核确认,县财政国库股根据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意见下达终审用款计划额度,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完成财政直接支付。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乡镇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然后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国库,并按照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返还,严禁坐收坐支;乡镇向省、市及县本级各部门争取的各项专项资金以及乡镇往来款项(各项均为非预算指标),由乡镇直接转入县财政国库股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账号:43001501067052501363,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县支行),缴款单上须注明缴款单位及资金性质,以便于县财政国库股与各乡镇结算资金指标。
(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南县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方案》(南财库〔2013〕68号)执行。
(五)集中支付会计核算
财政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后,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预算单位仍履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改变而引起的会计核算,参照《南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核算。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六)规范制度执行
乡镇视同一级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其具体实施参照以下文件办理:
1、《南县人民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阶段。到各试点乡镇进行资金清理,撤销账户、开设零余额账户,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正式运行。此阶段工作2013年11月上旬完成,即试点乡镇在2013年11月上旬正式运行。
第四阶段——所有乡镇全面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收付。2014年在确保试点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正常运行的同时,推动其他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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