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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乡镇财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监督职能,促进财政监督工作转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所依据财政法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和受县财政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乡镇财政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文网网,谢谢。